第十六条

有效

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超载运送货物;

(五)不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示的要求;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