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发生过事故以及故障频率较高、投诉较多、影响正常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
(一)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经评估发现存在普遍性安全隐患的;
(二)根据国家或者地区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安全保障需要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