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