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运行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用收入、支出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超过质量保证期限,且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