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文体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委、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