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7日
- 条文数
- 6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评估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列明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其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为依据。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将下达的计划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章规定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项目预算调整结果,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的,由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项目法人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直接支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项目验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稽察机构应当与监察、审计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项目建议书或者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公开项目验收结果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