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项目建议书或者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公开项目验收结果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