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的,由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