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项目预算调整结果,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