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项目法人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直接支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