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2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2年7月29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不属于生活垃圾,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剂、荧光灯管、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再生资源的行业规划和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供销、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废物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鼓励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
Chapter 3分类管理
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由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火车站、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组织开展分类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投放人或者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集、运输时间;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日产日清;
(四)收集单位使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运输工具分类收集,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运输单位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分类运输,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标示生活垃圾类别;
(六)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处理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处理单位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等污染物,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环境影响监测结果;
(六)处理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保障和监督
(一)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二)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违反分类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收集单位、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三)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四)处理单位发现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指导小区居民开展分类投放。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公开可回收物交易目录和价格,开展可回收物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商品生产、销售及配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三)旅馆、酒店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四)餐饮经营者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督导员可以由热心市民、志愿者、保洁人员、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等担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
督导员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检查分类投放,对违反规定的投放行为进行劝阻。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管理责任人、督导员开展专业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绿色帐户”“环保档案”“积分兑换”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给予奖励。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未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或者混合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