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指导小区居民开展分类投放。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