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未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或者混合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