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一)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二)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违反分类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收集单位、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三)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四)处理单位发现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