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由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火车站、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