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未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者未建立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或者未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