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处理单位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等污染物,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环境影响监测结果;

(六)处理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