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商品生产、销售及配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三)旅馆、酒店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四)餐饮经营者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