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运输: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投放人或者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集、运输时间;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日产日清;

(四)收集单位使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运输工具分类收集,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运输单位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分类运输,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标示生活垃圾类别;

(六)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处理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