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投放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