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放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