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住宅区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废物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