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大件生活垃圾分拣、拆解场所,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已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