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22, 2020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情况。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的方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三)培训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五)制作参选证、选票、委托投票证及各类选举文书;
(六)受理村民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并依法调查处理;
(七)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人员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四)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参选资格进行审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公布;
(六)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
(七)领取选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八)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者分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九)主持选举会场的投票工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审核、公布选举结果;
(十)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之日止。
Chapter 3选民登记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的村民,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登记期间不在户籍所在村居住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登记。
Chapter 4提名候选人
自荐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和提交自荐材料。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每位选民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数。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正式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出缺的,应当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Chapter 5选举程序
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正式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委托人的意愿。
对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在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有验证员、监票员和代书员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组织。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验证员、监票员、发(唱)票员、计票员、代书员。
代写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选民的意愿。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票箱,并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于当日当众开封开箱,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和无效票都计入选票总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对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的,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场公布当选人名单;不符合当选条件的,宣布其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公布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Chapter 6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村民委员会受理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逾期不组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一)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罢免要求未能获得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
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换届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选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的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砸毁票箱、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造成选举会场秩序混乱的;
(四)利用家族或者宗教影响,干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干扰、阻挠、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