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