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