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在本村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担任。各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人员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