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