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换届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选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的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