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四)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参选资格进行审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公布;

(六)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

(七)领取选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八)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者分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九)主持选举会场的投票工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审核、公布选举结果;

(十)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