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之日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