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个人提名、联合提名的方式进行。个人提名的可以自荐。

自荐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和提交自荐材料。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每位选民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数。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