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砸毁票箱、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造成选举会场秩序混乱的;
(四)利用家族或者宗教影响,干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干扰、阻挠、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