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