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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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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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体现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的理念,与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
城市快速路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主干道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以及行人过街需求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人行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等设施。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向社会公布。公交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标志以及时段标志。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方便换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以及公交场(站)控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车辆和驾驶人
(一)前后窗台不得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
(二)前后车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
(三)车窗玻璃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车身不得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六)机动车号牌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或者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从事渣土、砂石、沥青等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的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禁止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Chapter 4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保证交通设施同步建成使用,确保道路如期投入通行。交通设施未同步建成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封闭车辆出入口、通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施工,并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当在围挡上设置施工警示灯,并在周围可通行的道路上开启照明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发光器具。施工完毕后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道路施工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
(一)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发光器具。
道路养护单位执行特殊或者紧急维修、养护作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物应当按照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确需停止或者改变的,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重新批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商场、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缓解交通拥堵,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Chapter 5道路通行规定
(一)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公路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六)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使用近光灯;
(八)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依次进行,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
(九)牵引故障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拖拉机不得在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本市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
(十二)空载车辆不得驶入火车站、机场等落客平台、通道;驶入落客平台、通道的车辆不得上客。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遵守交通信号;
(三)一人不得同时驾驶多辆非机动车;
(四)不得醉酒驾驶;
(五)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六)进出道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八)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九)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十)推行非机动车时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滞留;
(十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
(十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十三)不得有使用伞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加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在公交专用时段内,禁止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未设置单独右转弯车道,机动车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弯的;
(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一)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车位;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依次按照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
(二)擅自占用道路放置物品或者从事非交通活动;
(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四)擅自遮挡、涂改交通信号;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和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Chapter 6交通事故处理
接到出警指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能立即撤离、清除现场,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车辆严重超员或者超载的;
(四)车辆未悬挂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
(五)车辆碰撞护栏、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一方当事人擅自离开现场的;
(八)其他不能适用快速处理方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场所设置调解点,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保险公司可以派员进驻事故处理场所,提供保险咨询、现场快速理赔等服务。
Chapter 7监督管理
交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交通信用等级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一)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做好交通设施建设和移交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强化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按照规定职责落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
(四)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维修、养护道路,改造交通节点,完善路网结构,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指导规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五)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道路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道路交汇口绿化隔离带采用通透式配置;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定期播放、刊登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协助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二)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等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三)协助盘查、堵控、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情况;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六)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
(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Chapter 8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宣传资料;
(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三)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方式。
隐瞒、谎报、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等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依法采取当场收缴方式的,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的财政专户予以收缴。
(一)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左转弯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进入待转区等待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在本市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车辆加装载人载货、光电设备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并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一)驾驶无牌证非机动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架编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以及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者车辆违法状态无法现场消除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
(一)前后窗台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前后车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车窗玻璃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或者封闭车辆出入口、通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施工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规定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排除妨碍后恢复交通,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