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道路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交通设施的管养单位。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保证交通设施同步建成使用,确保道路如期投入通行。交通设施未同步建成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