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道路养护单位进行日常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发光器具。

道路养护单位执行特殊或者紧急维修、养护作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