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交通流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限制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