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或者封闭车辆出入口、通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施工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规定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排除妨碍后恢复交通,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