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无牌证非机动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架编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以及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者车辆违法状态无法现场消除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