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前后窗台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前后车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车窗玻璃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