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公路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六)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使用近光灯;
(八)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依次进行,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
(九)牵引故障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拖拉机不得在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本市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
(十二)空载车辆不得驶入火车站、机场等落客平台、通道;驶入落客平台、通道的车辆不得上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