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并根据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和比例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泊位。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应当按照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确需停止或者改变的,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重新批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