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做好交通设施建设和移交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强化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按照规定职责落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

(四)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维修、养护道路,改造交通节点,完善路网结构,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指导规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五)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道路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道路交汇口绿化隔离带采用通透式配置;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