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左转弯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进入待转区等待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在本市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车辆加装载人载货、光电设备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并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