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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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2月24日52 条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0年11月29日73 条
    • 第六十四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七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7月30日38 条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4日93 条
    • 第五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 第六十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 地方法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20日53 条
    • 第四十八条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2年3月30日70 条
    •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
  • 修改、废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24日无条文结构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地方法规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8日25 条
    •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审核通过其登记申请。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3月30日64 条
    •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地方法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0月27日35 条
    •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30日68 条
    • 第四十五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尺度和标准。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68 条
    • 第四十五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尺度和标准。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27日65 条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9月29日65 条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7月30日71 条
    •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8日49 条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23日55 条
    •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五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已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12月6日73 条
    • 第六十四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七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12月6日19 条
    •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69 条
    •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