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