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