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