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已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