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审核通过其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